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案外人以法院执行的财产系共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试图阻挠法院的处置行为。那么,房屋共有人对外负债成为被执行人,法院能否对共有住房进行强制执行呢?
案情简介
桂林某银行诉胡某华、陈某甲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120万余元。经七星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生效后,胡某华、陈某甲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该银行向七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执行过程中,七星法院查封了陈某甲与案外人陈某婷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并依法裁定拍卖该房屋,用于偿还被执行人胡某华、陈某甲的借款,对案外人陈某婷产权份额所对应的拍卖款予以保留。
案外人陈某婷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七星法院作出拍卖其与被执行人陈某甲共同共有的房产的执行裁定后没有通知异议人,未将房屋评估报告送达异议人,评估价格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异议人与陈某甲对共有财产尚未完成分割就作出整体拍卖该房屋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异议人权利,故请求撤销执行裁定书,停止对该房的拍卖行为。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某甲和案外人陈某婷名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拍卖等措施,以便实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目的。案涉房产登记为被执行人陈某甲和案外人陈某婷共同共有,权利关系清楚明确,且案外人陈某婷并未提供产权不明的相关证据,故七星法院裁定拍卖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且执行裁定书已送达案外人陈某婷,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此外,案涉房屋评估价格过低的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综上所述,七星法院对案外人陈某婷的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判断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综上,在已通知案外人且对案外人产权份额所对应的拍卖款予以保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财产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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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要债公司来源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作者 | 陈艺辉 王真
初审 | 李 可
终审 | 唐小玲
标题:南平要债公司介绍案外人共有住房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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