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其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存储,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个人财产的,属于被执行人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共有银行存款,法院可予以冻结。
案情简介
原告武某某向被告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拿到胜诉判决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调查发现,高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高某某采取拒接电话,躲避工作人员等方式规避执行,使案件陷入僵局。
对此,法院决定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张某某名下某银行有存款十七万元,法院遂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张某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及时通知了张某某。
后张某某向法院提起异议,认为该笔存款系其与高某某的共同经营收入,并非高某某个人财产。法院向张某某释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所获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法院有权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享有份额部分进行冻结,最终张某某同意法院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法院审理
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其配偶,如其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与案外人张某某登记结婚后,共同经营收入的17万元存入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17万元中有属于被执行人高某某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张某某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部分存款,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配偶经释明后,对人民法院冻结账户无异议,同意划扣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所负金钱给付义务,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肖律有话
大家遇到被执行人(诉称“老赖”)名下没有财产欠款不还,法院要终结本次执行了也不要放弃。如果了解到“老赖”结婚了,大家还可委托律师或申请法院依职权去查询其配偶名下是否有财产,如果存在和被执行人的共同财产,可以要求法院依法冻结并进行分割后对相关财产进行执行。
关联法条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南平要账公司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101-005号
标题:南平要账公司讲述申请强制执行老赖本人名下没财产怎么办?法院:可以执行配偶名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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