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公司人去楼空、找不到财产,即使取得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也可能无法执行,法院判决几成空文!碰到这样的情况还能怎么办?法官教你依法追债!
欠债公司陷入困境、停止经营甚至人去楼空之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清算或破产,但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往往怠于清算或不按规定清算。诉讼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胜枚举,强制执行中,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亦数不胜数。此时,债权人对空壳公司的追偿因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而变得束手束脚。债权人该如何通过法律来实现债权,维护自身的权益,且听法官一一道来。
法律对策一:追踪财产线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案例:老王和老李是多年的同事,老李准备出去自己开公司,老王追求稳定,不愿意随老李离开。老李以公司名义向老王借款8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老李的创业之路举步维艰,公司经营不善,老李为维持自己的面子仍然死死撑着。因为公司的现金流一直很紧张,老李始终没能将钱还给老王。
后来,老王听到老李的公司维持不继、已经不再经营了,又听说老李最近还忙着出国的事。赶紧联系老李,但是老李却一直不接老王的电话。老王担心老李一走了之,留一个公司空壳,无法归还借款,立即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A公司的经营设备及银行存款。
在法院采取查封和冻结措施后,老李主动来到法院,称法院的保全措施使得其本来经营不善的公司更加雪上加霜,由于公司的账户被冻结,导致公司的各种资金周转都无法继续,说老李承诺只要老王撤回对A公司的保全申请,他就将8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一并偿还。后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老王最终收回了借给老李公司的80万元本金和利息。老王在收回借款后,法院依法解除了对A公司的保全措施。
法官析法:
财产保全是债权人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途径,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避免财产损失。但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
一是保全有范围限制,只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二是保全措施限于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且在保全后应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三是对特殊的财产有特殊的保全规定,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而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变卖后保存价款,又如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能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四是其他单位或个人有协助义务,主要指对债务公司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采取保全时,其他单位应协助限制债务公司支取,不得随意清偿。
本案中,老王担心A公司财产被老李转移无法清偿,故先行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根据老王请求的财产线索以及请求财产属于A公司的事实,在老王依法缴纳了80万元的保证金的前提下,对A公司的经营设备和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老李面对法院的查封和冻结措施,知道逃避债务已经不可能,反而会扩大自己公司的损失,便主动选择了偿还债务。
因此,保全措施只要运用得当,债务公司就是想恶意逃债,也逃脱不了法律的规制。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刘芳、石菲
网址:https://np.hflmwl.com/21.html
作者:南平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